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有权签字人发生变更,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外国(地区)企业的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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