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22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下级行次选择填报。
……
六、本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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