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参照标准包括: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参照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参照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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