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
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全部机构、场所等信息。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汇总纳税报告】进入功能页面,系统判断纳税人若是首次办理汇总纳税报告(在新电子税务局和核心征管系统均无办理记录),则是直接进入填报页面,若是非首次办理则进入已办理记录列表页面,纳税人可以在列表页面对已办记录进行查看或变更,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报告亦可进行新增操作。
二、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业务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您可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
1.A0661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税务登记证副本1份,查验后退回;
2.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提供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1份;
3.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份,营业执照查验后退回;
4.中央企业新增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份,营业执照查验后退回;
5.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提供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1份。
(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清册》2份;
2.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1份。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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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可弥补亏损无限额,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上述文件规定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或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