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源泉扣缴是指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的有关规定,指定扣缴是指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在规定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规定情形包括:(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源泉扣缴与指定扣缴的主要区别在于,发生前者项下的扣缴义务无需经税务机关指定,而发生后者项下的扣缴义务需经税务机关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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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可弥补亏损无限额,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上述文件规定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或10年。